廣州專利注冊公司從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和云南省知識產權局建立了專利民事糾紛司法審判與行政調處的銜接機制(以下簡稱“訴調機制”):專利民事糾紛案件起訴到法院,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可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將糾紛移送至知識產權部門先行調解,達成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率,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不成功,當事人依然可以起訴到法院。據悉,該“訴調機制”的建立,在云南省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尚屬首次。
訴調機制降低訴訟成本
與去年同期相比,云南法院系統專利民事糾紛一審案件由135件上升到757件,上升幅度高達461%。
省高院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提高知識產權侵權代價,將作為知識產權審判研究工作的重點。廣州專利注冊公司了解,法院通過與知識產權部門建立行之有效的“訴調機制”,尤其是立案前行政機關介入調解將有效降低維權成本,提高效率。專利糾紛案件,當事人到法院起訴后,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將糾紛移送至知識產權部門先行調解。在當事人將起訴狀遞交到法院時,省知識產權局將依托12330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與舉報投訴中心聲訊平臺對該機制進行宣傳并提供涉專利的相關法律咨詢。對于立案前申請通過“訴調機制”進行調解的當事人,法院和知識產權局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知識產權部門在行政調處專利民事糾紛時,必須指定3名以上持有專利行政執法證的公務人員進行。立案前移送調解的應在3個月內結案,立案后委托調解的應在30日內結案并出具《調解結果通知函》。調解結案后,無論結果如何,均可以向法院申請立案。對于已立案的,在移送調解后對結果不滿意的,在法院的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不會對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造成障礙。
調解成功可申請強制執行
經知識產權部門調處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具有合同性質,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如需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的,法院將開啟“綠色通道”快速法律程序。基于調解協議制作的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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