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專利注冊公司了解到,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權利要求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就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該條款的審查,是通過衡量專利權人獲得的保護范圍與其貢獻是否相稱,來平衡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與說明書公開的范圍相適應,該范圍不應當寬到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也不應當窄到有損于申請人因公開其發明而應當獲得的權益。
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有文字記載,并不意味著一定要得到說明書公開內容的實質支持。相反,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在說明書中未明確記載,也不一定得不到說明書公開內容的支持。具體判斷時,要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視角,通過閱讀說明書,對發明做出整體理解,對發明實質正確把握的情況下,結合其所具備的知識和能力判斷權利要求是否應該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其所包含的實施方式不能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本文從如何理解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何理解權利要求支持判斷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關系,以及審查員和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的角度,對權利要求支持條款進行闡釋。
一、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1.說明書記載的內容
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包括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以及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可以合理推測或者根據常規實驗確定的發明內容。
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申請文件的記載可以直接、毫無疑義的確定發明內容,包括對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和附圖的描述或描繪。有時說明書未記載,但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內容,也包含在說明書記載的內容里。然而,對于說明書發明內容部分記載的技術方案,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對發明的實施方式、所解決的技術問題、達到的技術效果整體理解后,認為其并不能解決發明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權利要求請求保護這些技術方案時,仍然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容,而不是僅限于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容。在涉及申請號為(CN98803571.5)的第8661號復審決定涉及預防和治療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中,其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用于預防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由選自虹彩病毒、雙節段RNA病毒和對蝦棒狀DNA病毒的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的飼料,所述飼料中含有混合比例為0.5克/千克至50 克/千克的硫酸化多糖”。駁回決定認為,本申請說明書實施例部分記載了用含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巖藻多糖的飼料對明蝦進行試驗和用含1.0克/千克至2.5克/千克巖藻多糖的飼料對黃條進行試驗,并分別給出了相應的試驗結果,但在6克/千克至50克/千克范圍沒有進行任何試驗,缺乏試驗數據支持,因此權利要求1概括的“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的數值范圍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復審決定撤銷了駁回決定,認為在判斷權利要求概括的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添加量是否得到支持時,不僅要看說明書實施例公開的內容,還應當綜合考慮說明書中對巖藻多糖的作用和抑制病毒機理的闡述,實施例數值的變化趨勢和復審請求人的意見陳述等。根據本申請實施例的效果數據可以發現,在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這一范圍內,巖藻多糖的混合比例越高,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的存活率也就越高,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常識可以合理預測,當巖藻多糖混合比例大于5.0克/千克,對魚類和有殼水生動物的存活率也會隨巖藻多糖的混合比例增加而升高,或者至少是將存活率保持在較高的水平。該申請說明書公開了巖藻多糖預防感染性疾病的原因,即存在于細菌和病毒表面的糖鏈在它們黏附于生物體的細胞進行感染時起著重要作用,例如,巖藻多糖的巖藻糖殘基等參與該糖脂和糖鏈,由此預防了感染。該描述進一步印證了巖藻多糖混合比例越高,其巖藻糖殘基參與糖脂和糖鏈反應的可能性就越大,對感染的預防程度就會越高。復審請求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一份補充實驗數據,證明了30克/千克的巖藻多糖有效地預防了對蝦桿狀DNA病毒(PRDV)對明蝦的感染。雖然該實驗數據作為申請日后補交的試驗例不能視為說明書的一部分,但是其可作為補強證據進一步印證飼料中添加0.5克/千克至50 克/千克的硫酸化多糖對于預防病毒感染的可行性和效果。綜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和申請人的意見陳述,可合理推斷權利要求1中混合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硫酸化多糖能夠實施并能解決其技術問題、達到預期技術效果,在沒有言之有據的理由懷疑該數值范圍不能實施的情況下,應當認為該范圍得到了說明書的實質支持。
2.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合理推測的發明內容
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可以合理推測的內容,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能夠合理預測的與說明書給出的實施方式具備相同性能或者效果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形方式。
在涉及申請號為(CN99105006.1)的第9235號復審決定涉及一種接插件中,其要求保護的接插件具有用于連接可插拔部件的連接器、一個第一端子和至少一個其它端子,所述至少一個其它端子的電平狀態,指示是否有可插拔部件與所述連接器連接,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電子開關電路,其可選擇地和可變地把接插件的電壓耦合到第一端子;檢測電路,其檢測所述至少一個其它端子的電平狀態,當檢測到的電平狀態表明有可插拔部件與所述連接器連接時,控制所述電子開關電路逐漸向第一端子施加接插件的電壓。駁回決定認為,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功能性限定特征“檢測電路”概括了一個較寬的保護范圍,而該申請只記載了一種能實現上述功能的檢測電路,沒有說明其它替代方式,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復審決定撤銷了駁回決定,認為說明書實施例中所采用的檢測電路是本領域常見的實施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其所具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確定采用其他常見的電路亦可實現同樣的效果,而且其他能夠實現上述功能的公知具體電路中,并未發現存在不能應用于本申請技術方案的特例情形,也即這些其他常見電路屬于檢測電路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形方式,權利要求采用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檢測電路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在涉及申請號為(CN200380108898.4)的第21583號復審決定涉及一種新化合物中,該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全新結構的具有玻璃體結合蛋白受體拮抗活性的通式化合物。駁回決定認為權利要求1概括的通式化合物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復審審查中,合議組通過考察該發明背景技術中提到的所有現有技術文件,發現現有技術公開的化合物與本申請的化合物結構并不相同,甚至主結構也相差甚遠。對于這種全新結構的通式化合物,由于所屬技術領域中的現有技術缺乏足夠啟示和教導,同時鑒于藥物化學領域中藥物構效關系的復雜性,由結構推知活性的可預測性非常低,因此通式中每個取代基都可能與化合物的活性密切相關。在此情況下,判斷通式化合物的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就不應當基于說明書中的大量制備實施例化合物,而應當重點考慮申請文件中證明化合物活性的效果例中的化合物。在效果例的基礎上,根據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取代基對分子構效關系的常規認識,判斷權利要求允許合理概括的范圍。
在涉及申請號為(CN93100008.4)的第11016號無效決定涉及一種用于口服的藥物組合物中,其要求保護的組合物由有效量的坎地沙坦酯化合物和熔點范圍為20℃至90℃的氧化烯的聚合物組成。請求人與專利權人的爭議焦點在于權利要求概括限定的技術特征“熔點范圍為20℃至90℃的氧化烯的聚合物”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無效決定認為,雖然實施例僅采用聚乙二醇6000提高活性成分坎地沙坦酯在制劑過程中的穩定性,但本發明實質是發明人發現坎地沙坦酯制成片劑時,由于制劑過程中高壓下研磨或制粒步驟中的壓力、磨損和熱引起晶體變形從而造成活性成分含量降低,為解決該問題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手段是在制劑組合物中添加低熔點油性化合物,例如聚乙二醇或其他油性化合物(硬脂醇、蔗糖脂肪酸酯、脫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提高坎地沙坦酯穩定性。而本領域技術人員知道氧化烯的聚合物即為聚乙二醇,分子量范圍為1000至10000的常用聚乙二醇均屬于熔點范圍在20℃至90℃內的低熔點油性化合物,具有優良的潤滑性和穩定性,廣泛用于制藥和食品領域。基于本發明實質,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推知,“熔點范圍為20℃至90℃的氧化烯的聚合物”基于其低熔點、潤滑性能夠適用于本發明技術方案并解決其技術問題,在無效請求人未提供合理理由或者證據表明“熔點范圍為20℃至90℃的氧化烯的聚合物”范圍中存在無法解決技術問題的合理懷疑,不能認為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3.根據常規實驗確定的發明內容
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常規實驗確定的發明內容,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的指引或者本領域普通技術知識的教導,通過合理、限量的常規實驗可以選擇或者驗證的內容。在涉及專利號為(CN93109045.8)的第952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通過對“離去基團種類、核堿種類、核堿當量、反應溫度、溶劑等”多個反應條件的特定選擇實現了產物中β異頭物的富集,其提供的采用不同反應條件的實施例中部分能夠實現β異頭物富集,部分不能,說明書并未揭示這些反應條件與反應終產物之間的對應規律。在這種缺乏有效指引的情況下,從權利要求概括寬泛的多個反應條件中篩選出能夠實現β異頭物富集的反應條件組合需要付出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力范圍的過度勞動,因此,權利要求的概括是不恰當的。
在涉及專利號為(CN98813338.5)的第17956號無效決定認為,權利要求9通過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來源于絲狀真菌T.emersonii、與實施例公開的酶的氨基酸序列同源性99%以上限定請求保護的酶,雖然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直接確定權利要求9請求保護的酶的具體結構,但可以通過合理有限量的常規試驗確定,因此,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4.發明點特征對判斷說明書公開范圍的影響
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所作的改進,有助于準確判斷說明書公開的范圍。一般而言,非發明點的技術特征屬于現有技術,其預測性較好,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知曉其替代方式并預見其技術效果,而對于發明點的技術特征則預測性差,很難預見替代方式和效果。
在涉及申請號為(CN93109045.8)的第952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現有技術中合成2’-脫氧核苷的方法通常是非立體選擇性的,而該發明通過對“離去基團種類、核堿種類、核堿當量、反應溫度、溶劑等”多個實驗條件的特定選擇才能實現合成方法的立體選擇性,即對這些實驗條件的特定選擇是發明為實現立體選擇性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做出的技術改進,權利要求對于該特征的概括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取決于說明書中對這些反應條件與反應終產物之間對應規律的闡述和證明程度。
二、權利要求支持與保護范圍的關系
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應準確界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不應忽略對于保護范圍有影響的任何功能、用途、效果限定。但是,對于用寬泛技術方案和該技術方案意圖達到的技術效果雙重限定的權利要求,應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實現要求保護的發明時,是否超越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實驗能力。
在涉及申請號為(CN93109045.8)的第952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權利要求請求保護“制備下式β異頭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其中“β異頭物富集”對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備限定作用,即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中不包括不能實現β異頭物富集效果的技術方案。對于該權利要求而言,權利要求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不在于權利要求中是否涵蓋了無法實現β異頭物富集效果的技術方案,而在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從權利要求概括寬泛的多個反應條件中篩選出能夠實現β異頭物富集的反應條件組合是否需要付出超出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力范圍的過度勞動。
三、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
在質疑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時,審查員或無效宣告請求人應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通過說理或者舉證,具體說明其認為權利要求的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的依據。相應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對于權利要求概括恰當的證明應能夠排除合理懷疑,達到明確可信標準,即該證明活動不僅使人相信被證明的事實更有可能發生,而且使人感到證據內容的明確和證明邏輯的清晰,使裁判者心中形成明確的判斷。
在涉及申請號為(CN98803571.5)的第8661號復審決定認為,駁回決定單純以實施例驗證的數值范圍“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質疑不能支持權利要求概括的數值范圍“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卻無充分的說理或舉證,未盡到初步的舉證責任。事實上,說明書中記載的實驗數據以及說明書中公開的巖藻多糖抑制病毒的機理均表明巖藻多糖的添加量越多,抑菌效果越好,此外,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養殖魚蝦的種類和飼養方法憑經驗或簡單實驗調整巖藻多糖的添加量,這些內部和外部證據足以使人相信5.0克/千克至50克/千克的添加量更可能具備抑制魚蝦病毒感染的作用,而且這幾方面證據相互印證、邏輯清晰、指向明確,達到明確可信的證明標準。因此,權利要求中概括的數值范圍“0.5克/千克至50克/千克”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在涉及申請號為(CN93100008.4)的第11016號無效決定認為,請求人認為實施例僅記載了聚乙二醇6000不能支持權利要求2的“熔點為范圍20℃至90℃的氧化烯聚合物”和權利要求3的“分子量1000至10000的聚乙二醇”不構成合理懷疑。說明書應當公開要求保護的數值范圍的端值和中間值,僅僅是一種推薦做法,并不意味著未記載端值或中間值就得不到支持。在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預期權利要求限定的上位概括能夠解決發明的技術問題的情況下,請求人未提出足夠的理由和證據推翻上述結論,其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廣州版權申請代理認為,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斷,需要對發明實質有準確的認識,也需要準確把握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通過審查員和申請人的意見交流,使授權范圍盡可能與發明人做出的貢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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