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nèi),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nèi),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nèi)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廣州專利注冊公司了解到,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xù)。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jīng)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根據(jù)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2001年10月18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發(fā)布)的規(guī)定:對專利局發(fā)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nèi)作出答復。申請人的答復可以僅僅是意見陳述書,也可以進一步包括經(jīng)修改的申請文件(替換頁和/或補正書)。申請人可以請求專利局延長指定的答復期限。但是,延長期限的請求應當在期限屆滿前提出。
對于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必須采用專利局規(guī)定的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內(nèi)作出答復,申請人征詢審查員意見的信件不視為正式答復。申請人的答復應當提交給專利局受理部門。直接提交給審查員的答復文件不具備法律效力。
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其提交的意見陳述書或者補正書,應當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加蓋公章;申請人有兩個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其答復應當由其所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并由委托書中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專利代理人變更之后,由變更后的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當申請人有兩個以上時,必須有全部申請人的簽字或蓋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簽字或蓋章),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申請人委托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如果其答復沒有代理機構蓋章和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或者由申請人本人作出了答復,審查員應當將該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如果申請人或者委托的專利代理人發(fā)生變更,審查員應當核查其是否提交了相應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未提交該申報書的,審查員應當將答復退回初步審查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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