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方法專利,也叫商業模式專利,由于絕大多數的商業方法專利與計算機軟件相結合,故也有人稱為商業方法軟件專利。據廣州專利注冊公司了解到,一般認為,其包括了普通的商業方法專利和與計算機軟件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普通的商業方法通常被視為智力勞動的規則,專利法不予以保護,而與計算機軟件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可能與技術相結合,能夠解決一定的技術問題,達到一定的技術效果,可能具有“可專利性”。
依據我國專利法對涉及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的可專利性進行判斷時,其法律依據是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即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于中國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并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編寫的《審查指南》(2006年版)中,為了對“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給出更為清楚、更為明確的審查標準,規定了“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原則:即:“(1)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如果一項權利要求,除其主題名稱以外,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均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該權利要求實質上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也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2)除了上述(1)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并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需要具體分析,按下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i)如果發明對于現有技術的貢獻僅僅在于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應將該發明視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其專利權;(ii)如果發明對于現有技術的貢獻不在于或不僅僅在于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不能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拒絕授予其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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