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訴前禁令”的使用較多地見諸于知識產權審判領域。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特性使然
據廣州版權注冊公司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統計數據顯示,近10年來該院共審理20件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涉及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等領域。
為何會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大量使用“訴前禁令”?
侵權成本低,發生頻率高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信息傳播的加快,知識產權領域中一些典型侵權行為如作品的復制、商標的模仿、技術方案的實施等都顯得愈發便捷和易于實現,豐厚的利潤和高額的回報也使侵權人置法律風險于不顧而頻繁觸及法律的紅線。此外,智力勞動成果的無形性特點使權利人往往容易忽視,或難以防范侵權行為,當發現時,侵權行為可能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
權利欠保障,損失易擴大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智力成果,具有無形性、專屬性和易復制特點,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即發性和持續性特點,一旦發生侵犯行為,將在短時間內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在知識產權領域出臺訴前行為保全司法解釋的原因。例如,在諾華“醫藥用途專利”訴中行為保全案中,被申請人的藥品說明書包含了被控侵權信息,藥品一旦進入省級以上醫保目錄,會對申請人的權利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訴訟周期長,維權效率低
訴訟程序的運行需要一段時間,尤其在專利侵權糾紛中,案件審理還可能因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等事由發生中止。與較長訴訟周期相比,侵權行為具有明確可預期性,如侵權產品的制造和銷售已處于持續過程中,作品馬上會進入大范圍復制和傳播階段等,如按正常訴訟周期審判,可能造成未來判決難以執行,或僅具懲罰性效力,無法在實質上起到真正遏制侵權行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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