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很多申請美國專利的申請人,因為對美國專利申請流程不熟悉,忽略了美國商標專利局針對申請人的申請下發的審查意見,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答復美國商標專利局下發的審查意見,而最終導致美國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
那么,美國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后,申請人該怎么辦?在美國,是否有同國內類似的權利恢復的程序?
根據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審查意見,會導致申請被視為撤回。這時,審查員會發出放棄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指明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是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末尾注明:如果請求恢復權利或者請求撤回放棄通知,應盡早提出申請以盡可能降低不良影響。
另外,如我們所知道的,國內專利申請在被視為撤回之后,需要在申請人收到專利局發出的視為撤回通知書之后的2個月內提出恢復權利要求請求,那么,對于美國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后,在申請人收到美國商標專利局發出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通知后,提交恢復權利要求的請求的期限是多久呢?
根據美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可以據如下理由請求恢復權利:1)因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未能答復審查意見;以及2)未能答復審查意見并非有意的。
如按上述1)的理由請求恢復權利,廣州專利注冊代辦發現需提交以下文件并支付相應恢復費:
1、對審查意見的答復;
2、充分的證據表明上述不可避免的原因;
3、恢復費640美元,對小型企業/單位減免一半為320美元,對微型企業/單位為160美元。
如按上述2)的理由請求恢復權利,需提交以下文件并支付相應費用:
1、對審查意見的答復;
2、聲明:表示從應答復審查意見之日起至請求恢復權利之日止之間的延誤并非有意的,官方可能會要求出示進一步的證據;
3、恢復費1900美元,對小型企業/單位減免一半為950美元,對微型企業/單位為475美元。
由此可見,美國專利申請因未及時答復審查意見而被視撤后請求恢復權利繼續審查的,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雖然如此,筆者在此提醒申請人,請求權利恢復依然需要盡可能早地提出,過期時間越短被批準恢復的可能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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