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剛接觸香港商標時覺得相對大陸審核寬松,成功率高,但近幾年在處理香港商標注冊的過程中,廣州版權注冊公司認識到香港商標審核,既有相對國內寬松之處,也有更為嚴格的標準,因此筆者做了一些初步的總結。
我國香港地區和大陸實施不同的商標法制度,總體而言,香港商標法屬英美法系,而我們國內的商標法雖然也吸收了不少英美法系的特點,但仍屬于大陸法系。在審查標準上,香港商標和大陸有一定差異,就個人接觸的委托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于地理名稱的審核更為寬松
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不得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作為商標注冊名稱(除非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或者本身具有其它含義的)。因此在國內將世界、亞洲、中國或某省某市作為商標的前綴提交申請時,通常都將遇到駁回。而香港商標注冊時對此相對寬松,但需注意的是,對于產品商標,香港可能下發審查意見要求標注產地。筆者曾在香港申請“廣東某某酒”商標,如果在國內是很難注冊的,香港雖然發出審查通知,但僅要求該商標使用時標注貨品來源。
二、同類下不按群組審核
我國商標審核依照大類下的群組(可以理解為小類)進行審核,甚至部分群組下面還有互不類似的子群組。舉例而言,第7類的0750群組(機器軸及其零部件)下就有三個子群組,在我國商標審核時,第一群組里的“機器軸”和第三群組的“軸承”互不類似,如果注冊時沒有注意到這點,很容易給第三方留下搶注的空間。香港審查時,同類下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即使群組不同,也很可能判定為近似,不能套用國內的近似判定思路。
三、關聯類比國內更為普遍
在國內的商標審核中,不同商標大類下的群組構成近似在并不乏見,例如第5類的0506群組(醫用營養品)和第30類的3005群組(非醫用營養品),類別雖然不同但群組構成近似。香港的類別關聯情況則比國內更為普遍,依照香港知識產權署公開的相互檢索目錄,第35類與多達11個類別相互檢索。且遇到較為嚴格的香港審查員時,往往會發生一些“矯枉過正”的情況。筆者曾為某化妝品商標在香港申請注冊,依照香港知識產權署在今年3月更新的檢索目錄,第3類的相互檢索類別為21類(牙膏)、35類(化妝品零售服務等)、44類(美容護理服務),筆者在檢索分析時僅有第5類下有一項近似商標,結果審查員就引用該商標發出審查意見。
以上系個人工作中的一些經驗淺見,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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