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后商標專用權有何法律效力?
根據《商標法》第47條及《商標實施條例》第36條之規定,商標被宣告無效或因注冊不當被撤銷后,商標專用權視為自開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或商標撤銷決定或裁定不僅對相關當事人生效,對所有人都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依據該商標產生的法律糾紛,如果尚未結案,都將受到該決定或裁定的制約。
對于在撤銷的決定或裁定作出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并已經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已經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另外,如果依照這一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商標注冊)
怎樣界定“以欺騙和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所謂“欺騙手段”,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的時候,采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時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中請書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偽造中請書件簽章的行為:偽造、涂改中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行為,包括使用虛假的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上重要登記事項等行為;偽造其他證明文件的行為。
此外,注冊中請人在駁回復審、商標異議以及復審階段進行上述行為以取得商標注冊,也應當被視為“以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諸如商標轉讓或者許可等與商標注冊無關的程序中采用欺騙手段,不適用該條款。適用“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條款,應當遵循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是絕對禁注理由,不適用5年爭議期限和中請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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