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標疑難:商標申請成功即可享受保護嗎?
正穗知識產權認為,商標申請的請求商標是必要的也是急迫的:
首先,商標未經注冊無法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由于權力狀況不穩定,也無法進行評估價值。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許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產品或許效勞需求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請求商標注冊。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有必要是有用注冊的商標,并且商標有必要在核準注冊的有用期內,以核定運用的產品及效勞為限,時刻和地域、品種范圍都無權力瑕疵的情況下正確合理運用,商標的價值才會跟著產品與效勞的提高而增值,日后方可經過轉讓,品牌授權或質押融資來完成其商標自身價值。
其次,存在潛在的商標被侵權風險。一方面企業在運用商標時,若沒有進行商標注冊的法令認識,大都情況下則不會檢索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標,如此一來,一旦其他商標權人主張其權力受損,則要對其非故意的侵權行為付出金錢或被迫換商標的價值。另一方面,當商標確實非侵權,而是無辜遭受搶注時,在面對搶注者的侵權控訴,企業則需就在先運用的現實及對方的歹意搶注行為承當舉證責任辯駁侵權控訴,或許經過行政確權使搶注商標無效,不然不但要面臨著侵權補償責任,還要應對侵權產品下架帶來的與供應商、代理商、經銷商的合同違約膠葛;而與被搶注者花費眾多時刻、精力維權相比,搶注者承當的法令結果無非就是無法取得本該就不歸于他的商標,除此之外再無其他損失。不僅如此,搶注者還搭了被搶注者的便車,竊取搶注商標的巨大商譽價值。
(商標注冊不及時-版權爭議)
再者是商標注冊是有核準注冊類別的限制要求,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跨類維護,我國《商標法》五十七條規定在同一種產品上運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產品上運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許在相似產品上運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許近似的商標,簡單導致混雜的; 均屬侵略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假如商標一切人在注冊商標時缺乏前瞻性,忽略了相似產品上跨類注冊,則其商標很或許在其他類別被搶注,由此會帶來商標相同或近似形成顧客混雜、顯著性弱化等商標價值的間接損害,也會嚴重影響被搶注品牌未來在其他產品類別商場上的開展。
最終商標權是分地域維護的,只要在某一個國家或地域經核準注冊的商標,才受法令維護,所以國外馳名商標被國內搶注的事件頻發,而我國企業要走出國門開辟海外商場,有必要在目標國商標注冊先行,不然被申述侵權后要不就是付出高額補償換標要不就是無法退出海外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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