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代表人、代理人搶注被代表入、被代理人商標”?
一般情況下,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構成擅自注冊波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第一,商標中請人是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第二,商標指定在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
第三,商標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四,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證明其中請似注冊行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權。
正確理解上述條件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實踐中,代理關系可以通過各種類型的代理合同來證明,這里的代理合同
是廣義的,除正常意義的代理合同、加盟合同外,名為合作實為代理的合同,乃至雙
方的聲明及往來函件都可以用來證明代理關系的存在。代表關系可以通過證明雙
方存在用關系的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資關系以及可以證明代表人執行特定駅
務或從事相關公眾的授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來加以證明。
(2)關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要作廣義理解,實踐中,包括下列商標:
第一,在授權委托文件中載明的被代理人的商標。
第二,當事人沒有約定,但是在代理關系確定時,被代理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
第三,除非雙方對商標歸屬有明確的約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經銷的商品上所使用的
商標,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廣告宜傳等使用行為,已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是表
示被代理人的商品與他人商品相區別的標志,則在被代理人的商品上視為被代理人的商標。
第四,被代表人的商標包括被代表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和其他依法屬于被代表人的商標。
(3)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為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關于未注冊商標的理
解,參見上一個問題中的相關解釋。
(4)代理人、代表人搶注的商標應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并
且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
(商標注冊)
商標近似查詢對申請商標注冊有何意義?
申請商標注冊時必須進行商標近似查詢,這關系到申請人能否獲得核準注冊。
《商標法》第13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幕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
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第30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告。”
第31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知識產權。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www.235806.com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