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商標注冊解答-四個商標注冊疑問帶你解決掉!
怎樣認定“他人已經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認定“他人已經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退:
(1)關于”有一定影響”,需要注意三個間題:一是判斷有一定影響的時間界點定當是在后搶注商標的注冊中請日。因此,證明未注冊商標是否有一定影響的證露材料,應當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冊商標產生的影響證據不應考慮。二是判斷是否有一定影響的主體應該是相關公眾。三是所謂“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中國已經使用并被一定地域范圓內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判斷是否“有一定影響”、可以通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情況、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時間、方式、程度和范等因素進行。
(2)關于在先使用行為,需要注意:該使用行為是在中國境內進行的、合法的、公開的商業性使用。關于“商標使用”,后文我們會令門講述。
(3)關于未注冊商標,需要注意:未注冊商標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稱、包裝、裝、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商業標識,但這些商業標識必須具有顯著特征,不違反禁止作為注冊商標的標識的相關規定。
(4)未注冊商標的禁止范限于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不宜擴大保護。
怎樣判斷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行為?
根據相關解釋和司法實踐,通常認為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的、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一,在搶注商標注冊中請日以前,他人商標已經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響。其二,中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其三,中請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他人商標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其四,中請注冊的商標中請人具有惡意或者說使用了不正當手段。關于不正當手段,根據有關解釋,只要中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已經使用該商標,并有一定影響而搶注的,就認為請人具有惡意或者采用了不正當手段。實踐中,中請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可以過中請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間有業務往來、人員往來、有共同的銷售果道和銷售地同處相同的地域范圍等因素來證明!
作為代理人或代表人,我們能搶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嗎?
作為代理人成代表人,我們不能搶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
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標在經濟活動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思意搶注他人商標的現象愈演愈烈。這種現象在各種類型的代表人和代理人中也時有發生。為了保護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合法權益,(保護工業產權巴線公約》第6條之7規定:“如果本聯盟一個國家的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所有人授權面以其自己的名義向本聯盟一個或多個國家中請商標注冊,該所有人有權反對該項中請的注冊成者要求予以撤銷,并有權反對給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使用其商標。如果該國法律許可,還可要求將該項注冊轉讓給自己,除非該代理人或代表人能提出其行為正當的證明。”為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遇制代理人、代表人惡意搶注現象,保護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商標法》第15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于注冊并禁止使用。”
什么是“代理人”、“代表人”?
代理人不僅指商標代理人,也不僅包括我國《民法通則》和く合同法》等法律中規定的基于代理合同產生的代理人,還應當包括基于商事業務往來而可以知悉被代理人商標的商務代理,包括銷售代理、加盟商、總經銷、總代理等。而本條所述的代表人則指具有從屬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執行職務行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標的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荒事、監事、經理、合伙事務執行人等。在“頭包西靈Toubaoxilin"商標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認為本條中“代理人”要作廣義的理解,不只限于接受商標注冊中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委托,在委托權限內代理商標注冊事項的商標代理人,還包括總經銷(獨家經銷)、總代理(獨家代理)等特殊銷售代理意義上的代理人。實踐中,與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謀搶注行為的商標注冊中請人,視其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如果搶注行為發生在代理、代表關系尚在礎商的階段而未正式成立的情況下,以及代理、代表關系結束后,則也往往被認定為代理人、代表人的搶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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