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多類”,這個詞語對普通公眾來說有點陌生。新《商標法》公布后,“一標多類”不斷出現在媒體報道中,作為《商標法》第三次修改的一大亮點,更多的人知道了這個詞。一標多類,從字面上看,就是一件商標、多個類別,是“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書同時包含有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的申請”和“一份商標注冊證書(一個注冊號)同時包含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注冊”的簡稱。廣州正穗商標注冊代辦認為,商標行業,這個詞語對知識產權業內人士來說可不陌生,因為不少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體系都采用一標多類的申請制度。
一標多類申請制度在給申請人帶來諸多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值得重視,最主要的就是商標分割制度。
由于一標多類制度讓申請人可以就同一件商標申請注冊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那么當其中部分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不能獲準注冊的時候,或者申請公告后部分類別的商標或服務被提出異議的時候,如何保留能夠被核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是一標多類申請制度具體實施時必須考慮的問題。
據廣州正穗商標注冊代辦了解,采用一標多類申請制度的國家或地區都會配套規定商標分割制度。例如《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編國家登記中,有關“撤回商標申請和從中分出其他申請”這樣規定:“撤回商標申請和從中分出其他申請,在進行商標申請鑒定期間,申請人有權在依申請決定作出之前向負責知識產權事務的聯邦行政機關提出對該標記的分出申請。”日本現行《商標法》第十條規定,在商標注冊申請審查、準司法審理、再審過程中或者針對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準司法判決進行訴訟的過程中,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將兩種以上商品或者服務作為指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注冊申請的一部分,分割為一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新的商標注冊申請。
企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能機械地一律選擇一份申請指定多個類別。如果查詢結果顯示申請人希望注冊的某些類別上商標被駁回的概率比較高,會建議申請人將此類別單獨拿出來申請。如果被駁回后再進行分割,會更加麻煩,還要額外繳納相關費用。
一標多類制度也對審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審查技術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據了解,為適應新《商標法》的要求,商標局自2011 年8月10日起逐步推進放開審查類別,至2012年6月1日,除地理標志商標、特殊標志外,已實現45個類別的全類審查。新《商標法》施行后,審查員可以直接按照一標多類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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