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相關規定由廣州商標注冊機構發表: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匯桔觀點:
商標是企業和產品的標識,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不少企業為了能使自己的品牌與眾不同,讓消費者記住自己,而特意選擇一些“特別”的商標。有這種強烈的品牌意識固然是好,但我國的商標法明確規定注冊商標除了遵循“注冊在先”的原則外,還有一些取名的禁忌。
因此企業在注冊商標前應多了解商標法的規定,也可以詳細咨詢商標注冊的代理機構,以防被駁回。筆者建議商標取名按照內容健康、顯著性強、寓意深刻、易認易記的原則,除了法律禁止的字眼不可取外,也要避開生僻字不用、不吉利字不用、沒有可讀性的字不用,因為這些商標不利于企業品牌宣傳。一個好商標是一個極好的,需要再三斟酌才注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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