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對專利申請的優勢
行業動態
|
2017-01-20 14:47:41
|
閱讀次數:
摘要 : ??2017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對專利申請的優勢,新舉措具有多重優勢 ???? 據廣州專利注冊公司了解到,考慮到知識產權案件案情復雜
??
2017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對專利申請的優勢,新舉措具有多重優勢
???? 據廣州專利注冊公司了解到,考慮到知識產權案件案情復雜,涉及內容比較專業,以及基層法院的普遍審判水平,筆者認為,指定每個中級法院轄區內一個或數個基層法院管轄知識產權案件不太現實。一是全國大部分中級法院轄區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普遍較少,法官缺乏相關審判經驗;二是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甚至會造成一案百判的現象,降低司法的公信力。筆者認為,以推進“三合一”改革為契機,實行集中管轄可以有效解決管轄層級問題,以及當事人的規避問題。
在管轄構架的設置方面,筆者建議,如果中級法院轄區內知識產權案件較多,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其轄區內一個或數個基層法院管轄知識產權案件,案件數量按照一個或以上合議庭的辦案數量標準核定。如果中級法院轄區內案件較少,最高人民法院可在相鄰的數個中級法院管轄范圍內指定一個基層法院管轄知識產權案件,確保該基層法院有滿足一個合議庭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該措施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有相應的案件數量鍛煉審判隊伍,保證案件審判質量。
??在案件類型的管轄方面,基于上述管轄架構的設置,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知識產權案件的基層法院基本都具有或在很短的時間內具有較高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水平和豐富的知識儲備,具備審理全部知識產權案件的條件,因此,被指定的基層法院可以管轄大部分知識產權案件。??
?? ?? 在管轄標的額的指定方面,鑒于商標法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提高到300萬元,著作權法也將提高法定賠償額的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基層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管轄權的時候,可以將管轄標的額分別提升至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法定賠償額的上限,這樣可以有效規制當事人惡意提升審級的行為,確保管轄制度和審級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廣州專利注冊公司了解到,從審判實踐來看,這種集中管轄方式理順了管轄權問題,解決了與程序法的沖突,有利于迅速培養一大批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可以有效適應我國經濟和社會快速發展的步伐。
????
??
本站所有相關知識僅供大家參考、學習之用,不作為實際操作的法定依據。如有問題或相關需要,請咨詢正穗知識產權。本文來源于互聯網,其版權均歸原作者及網站所有,如無意侵犯您的權利,請與小編聯系,我們將會在第一時間核實,如情況屬實會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如您有優秀作品,也歡迎聯系小編在我們網站投稿!http://www.235806.com聯系方式: zhengsui8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