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朋友小李某曾在唐某經營的影樓拍攝了一組個人寫真集,當時雙方未對寫真集的著作權歸屬進行約定。不久后,唐某打算將該個人寫真集作為其攝影作品出版,小李知曉后向唐某提出異議,并認為唐某未經其許可不能出版該寫真集。唐某則認為寫真集由其拍攝,有權自行處置。請問:哪種說法正確?
據廣州版權注冊公司了解,
答:您的朋友小李與影樓的關系,應屬于民法中的承攬合同關系,因承攬合同關系產生的照片,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委托創作作品。著作權法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因此,在雙方未對個人寫真集著作權歸屬進行約定時,著作權歸唐某所有。唐某可依法行使其著作權。但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于個人寫真集涉及小李的肖像權,因此如唐某營利性使用個人寫真集的,應事先取得肖像權人即小李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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