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專利申請代理了解到,互聯網各種各樣的網絡侵權行為層出不窮,這其中,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尤為突出。在對這些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審理,特別是對于一些之前從未有過的新類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何準確把握著作權人與公眾利益的平衡,如何加強著作權的保護力度,如何統一裁判標準,是擺在各級法院面前的棘手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了網絡著作權保護論壇,并發布《關于審理涉及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陳錦川指出,指導意見的出臺,將使北京市各級法院的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審判工作緊緊跟上時代發展步伐,更加科學化,更加規范 化。
據了解,近年來,北京市各級法院受理的網絡著作權案件快速增長,從1999年開始受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起到2009年,該類案件已占到北京市法院審理的所有著作權案件的50%左右,成為了北京市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陳錦川在網絡著作權保護論壇上指出,新的傳播技術、新的商業模式不斷引發新的著作權案件,網絡著作權案件類型不斷多樣化,使用文字和音樂作品從而引發糾紛的情況增多。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因搜索引發的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不斷出現,網絡著作權案件呈現了某一時期與某一類型為主導與其他類型案件并存,并不斷增多的復雜情況。此外,由于新的傳播方式不斷出現、商業模式不斷變化,同時對一些法條的理解還存在分歧,網絡著作權案件的審理給法院帶來了很多新的挑戰和問題。為了幫助法官更準確地理解法律、適用法律,北京高院在對全市法院審理網絡著作權案件調研和廣泛征求專家學者和行業各個方面意見的基礎 上,形成并發布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對近年來不斷出現的新類型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以及審判過程中出現的熱點與難點等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處理意見,比如非交互式傳播的性質認定、“避風港”原則的適用規則、“避風港”原則的例外情形、“快照”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判斷和“通知”規則的適用等。
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巡視員許超認為,網絡著作權侵權現象對傳統的版權保護模式提出了挑戰,面對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如何在法律救濟方面尋找更合適的方法顯得尤為重要。雖然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院)在2000、 2004、2006年分別3次頒布了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司法解釋,但是這些規定、解釋在飛速發展的互聯網面前,顯得有些不夠用,寫得太原則,北京高院此次發 布的指導意見更加具體,更加便于執行。
亮點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要件
指導意見
● 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應具備違法行為、損害后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和過錯四個要件。
● 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點對點)等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網絡參與、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行為,并有過錯的,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 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點對點)等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侵權應當以他人實施了直接侵權行為為前提條件,即第三人利用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點對點)等服務傳播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系侵犯他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解析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網絡侵權的標尺,是區別某一行為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詳細與否,直接關系著這一規范性法律文件的適用度。換句話說,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就是將某一領域的法律原則變為可以直接適用具體規定的催化劑。
“對侵權責任怎么看,對鏈接怎么看,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一直遵循著固定的原則。”最高院知識產權庭原庭長蔣志培表示,這個原則就是依據民法通 則、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條例、侵權責任法,當然還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去衡量和判斷。但是實踐中侵權情形多種多樣,法官根據這些依據、原則處理會有很多爭議。因為依據原則作出判斷,給法官個人的自由裁量權太大,難免出現不同法官對原則理解不一樣的情況出現,這對司法的權威是一種削弱。
談到網絡服務商的責任,蔣志培認為,包括搜索引擎、鏈接、深層鏈接以及后來的視頻,凡是信息產業增值服務的地方,涉及到著作權的地方,都可能發生問題。法律關系背后,呈現出復雜的利益之爭,顯示出科學技術和商業的發展總是在法律更新的前面。對于這樣的現實情況,北京作為知識產權糾紛審理比較 發達的地區,及時出臺細化法律法規的指導意見,統一規則,增強法律法規適用性,是十分必要的。
亮點二:網絡服務提供者過錯的判斷
指導意見
● 判斷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P2P(點對點)等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有無過錯,應審查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其行為的不良后果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應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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