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專利申請代理了解到,歷時12年之久的中文“喬丹”商標之爭又取得階段性進展,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兩商標在一審判決中成功獲維持。對此,喬丹體育訴訟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哈斯認為,該判決意味著“喬丹”品牌的合法性再次得到法律的支持,是該公司品牌戰的又一場勝利。
商標之爭波瀾不斷
據判決書顯示,2014年6月,原告耐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耐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駁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對喬丹體育第6020563、6020576號“喬丹”商標予以維持的兩份異議復審裁定。商評委在涉案的第8148、8153號裁定中認為,被異議商標與耐克公司的引證商標相比,文字構成、讀音、整體視覺效果上均不相同;作為歐美姓氏“JORDAN”的常用中文翻譯,“喬丹”與美國運動員“MICHAEL JORDAN”的姓名存在區別;喬丹體育在使用中并沒有刻意將其標有“喬丹”商標的商品與MICHAEL JORDAN相聯系并借用其知名度牟取不正當利益;被異議商標已形成了穩定的消費群體,在中國具有較大影響力并認定為馳名商標,在相關公眾中混淆的可能性較低。故此商評委裁定兩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和此前的爭議一樣,該兩起訴訟的焦點集中在喬丹體育是否“傍名人”上。作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喬丹體育,提供了大量具有針對性的證據,主張其商標合法注冊、合法使用,沒有損害耐克公司及美國籃球運動員“飛人”邁克爾·喬丹的在先權利。被告方商評委也作出相應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和引證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無論是功能用途還是原料生產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別,不構成類似商品;同時,被異議商標與“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沒有唯一對應的翻譯和指向性關系,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不存在惡意或對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不良影響。據此,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兩份商標異議復審裁定。
維權之路道阻且長
從上個世紀由福建晉江一間作坊式工廠起家,一步步發展成為國內體育用品行業影響力較大的上市公司,喬丹體育在30多年里,頻遭商標撤銷申請和訴訟的阻擊,卻在干擾中溯洄從之,不斷發展壯大,哈斯認為,這與喬丹體育具有領先意識的商標策略是分不開的。
據介紹,喬丹體育早在2000年起就開始使用中文“喬丹”作為公司商號并登記注冊,除注冊“喬丹”作為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的商標外,還先后注冊了130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標。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張楚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喬丹體育通過注冊和長期使用“喬丹”商標,對于相關公眾而言建立了“喬丹”概念獨立于“邁克爾·喬丹”的另一個獨立認知,這種認知達到一定程度時,即使“喬丹”商標設立之初有侵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之嫌,那么這種可能存在的侵權也因為“喬丹”商標建立了獨立于邁克爾·喬丹的另一個公眾認知而被弱化甚至消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明則認為,喬丹體育合法擁有中文“喬丹”商標,已成功注冊多年,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對手若想申請撤銷“喬丹”商標,需證明引證商標也是馳名商標并早于喬丹體育的“喬丹”商標。因此,喬丹體育的及早注冊、多管齊下和對品牌良好運營,是其在這場曠日持久的商標戰中屹立不倒的根本保障。無論當初是有心栽花還是無心插柳,喬丹已經用出色的商標布局再一次成功維護了自己的品牌。
喬丹體育最初究竟是否有“傍名人”之嫌?時至今日,這個問題的答案已經無關緊要了。“飛人”喬丹曾說,球能否投進在出手的一瞬間就已注定。“喬丹”的商標布局已日臻成熟,未來的路將怎樣走,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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